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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政)查/违字[2019]0034号 当事人:河北兰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远 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166号12-2-303 海关编码:1301961642 2018年8月1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彩砂,报关单号 :021720180000268734,申报品名:彩砂,申报税则号列为:6802999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货值 FOB价6710.00美元。经查发现,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680210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0%。申报与实际 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出本票外,自2016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6日两年间,当事人还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过与本票彩砂 相同品名和税号的货物共计6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80000174362、021720180000071233、 021720180000045623、021720180000044356、021720170000280727、021720170000244605,中报税则号列均 为:68029990.00,出口退税率9%,实际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680210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0%。中报 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涉案货物货值共计41961.38美元,一并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68734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3 简面 2019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