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08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208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208号 利拉伐(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GUSTAVSORENLUNDIN,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十 道101号。 2019年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6项 商品申报品名“三通阀”,商品编码8481901000(进口税率为:9%,增值税率 为:16%),总价31724.26元人民币。经查,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8481202000(进口 税率为:15%,增值税率为: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三通阀为品名、8481901000为商品编码进口货物12票,其中品名 为三通阀的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120200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6942.3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30741、020220181000149607、020220181000148066、 020220171000176550、021720181000016764、020220171000220065、020220181000033813、 021720181000085178、020220171000148761、020220181000151173、021720181000031219、 020220171000118303、0202201810000298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户和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 新0年三月一六年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