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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4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02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9000079505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整。

  2.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9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6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190号当事人:联合互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1139619DZ法定代表人:胡志力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2层2201室2019年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041475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淋浴喷头

  3.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1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3-25 · 类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于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向天津新港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你单位陈述、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CIF总价128408.84元人民币。

  4. 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22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3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573、02022020000016209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5. 津新关缉违字〔2019〕29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21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297号石家庄凯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奖,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路793号.2019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乙烯醇,申报商品编码3920910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总价为15504美元。

  6.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14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组(政)查/违字[2019]0153号当事人:迈拓物德(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珂住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2号楼312室-140(集中办公区)海关编码:12159619902019年2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申报进口一票格铁粉,报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07133

  7.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9-10-21 · 类别:法规

    二、海关应当及时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四、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并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8.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9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0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查问笔录、书证;020220200000302503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业务联系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9.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6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1241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9万元整。

  10. 津新关缉违字〔2020〕006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5-2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504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