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97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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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297号 石家庄凯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奖,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路793号. 2019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乙烯醇, 申报商品编码3920910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总价为15504美元。经查, 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390530000(进口关税率14%,增值税率16%)。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0.91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50227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 港 一九年十一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