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97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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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97号 长兴县城问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任乐婷,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龙山街道双拥路 603号205室。 2020年05月29日,河北科博特碳素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人造石墨颗粒40000千克,申报单价7.498美元/千克,申报总价299920美 元,申报商品编码3824993000(监管条件无),申报目的国印度尼西亚。经查,实际货物中有 1吨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条件3),出口时需要向海关提 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余货物为股烧石油焦,应归入商品编码27131290。 当事人单位价格申报错误,实际单价0.43美元/千克,总价17200美元,实际目的国印度。当事 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证人证言、查问笔录、书证;020220200000302503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业务联系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目无起 港 印) 海 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