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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220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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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叁) /违字 2020 D220号 当事人:天津港鼎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960A0N 法定代表人:刘不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熙元广场1-2012-21 2020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00573号报 关单项下乙烯丙烯共聚物75750千克,商品编号39019010.00(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 13%),C&F总价3181500日本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10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 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573、02022020000016209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 别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师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申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款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t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 新 港 海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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