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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4号)

    时间:2026-05-06 · 类别:最新

    必要时,海关可以实施查验。   第十五条 境外发生疫情疫病可能影响进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依法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疫。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2.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50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1-0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8150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3.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6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4-3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6万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4.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77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OOLUEP12870460号提单对应的装箱清单、OOLU2109569320号提单及对应的装箱清单、310120190516692992号报关单、海关舱单信息截图、当事人对涉案集装箱系统操作截图、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为证。

  5. 津新关缉违字〔2020〕16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530272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8万元整。

  6.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1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5361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7.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1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9990、02022020100001000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8.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2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8725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9.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9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2-2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0441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10. 海关总署第133号令

    时间:2005-12-02 · 类别:署令

    第二十八条 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仓库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除按照海关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见附件2)。   出仓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所在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