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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164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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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国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20]0164号 深圳市晋意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深港 花园8A。 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增碳剂”,申 报商品编码3824993000(出口退税率0%,监管条件:无),重量240000千克,总价192000美元 。经查,该票货物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码3801100090(出口退税率0,监管代码3,需两 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530272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港 海 02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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