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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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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查/违字[2019)0068号 天津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07235114,1995年8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仟柒 佰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今井正志,住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微七路1号,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2018年3月14日和11月14日,天津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两 票,报关单号为020720181000050304和020720181000228374,申报商品为干燥炉用受台和干燥炉 用托板,申报税号为8514909000。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进口货物的税 号申报不实。经计核,天津阿尔卑斯电子有限公司漏缴税款共计9572.4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共 中华人 关印) 武 工 200 康 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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