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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7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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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77号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国,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248号3楼。 2020年1月17日,当事人代COSCOENGLAND轮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传输034W航次舱 单电子数据的过程中,申报舱单信息为空箱,涉及提单号为OOLUEP12870460。经查,该提单 号项下OOCU7197398号集装箱中装有金属弹簧(42托盘,1260件),当事人电子数据传输不准 确,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OOLUEP12870460号提单对应的装箱清单、OOLU2109569320号提单及对应的 装箱清单、310120190516692992号报关单、海关舱单信息截图、当事人对涉案集装箱系统操作 截图、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类和国天弘 装 港 海 12月17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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