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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13号(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4-09-04 · 类别:最新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波兰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波兰的禽及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波兰的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7号(关于防止莫桑比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3-11-03 · 类别:最新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莫桑比克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莫桑比克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莫桑比克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3.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6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11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并检验,该票货物不具备原有功能,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908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证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4.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9-02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发现,第一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41220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018226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5.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5-02-17 · 类别:最新

    二、海关根据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水平,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

  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7号(关于发布《2025年第九届亚洲冬季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时间:2024-12-02 · 类别:最新

    上述剩余物资在哈尔滨海关的监督下退运或销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三)亚冬会入境物资按规定接受查验、检疫等。   因特殊情况需在比赛场馆、各类接待酒店现场或物流中心查验的物资,由亚冬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运至比赛场馆、各类接待酒店或物流中心接受查验。比赛场馆、各类接待酒店或物流中心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查验设施等。

  7. 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4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7-19 · 类别:处罚

    ,经查验,其中第7、11、15、16、23、24、29、33、34项商品“密封件”等,商品编号8484200090(关税率5%),实物均为非多层,未见活动部件形态,实际税号应为8487900000(关税率8%)。

  8.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44号(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4-10-08 · 类别:最新

    二、来自登革热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货主、携带人、托运人、邮递人或者快件运营人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实施的口岸卫生监督。   

  9. 平说关事(96)对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的一点看法

    时间:2020-04-13 · 类别:文章

    要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采用提前申报,提前验放,由海关加封后以转关运输方式拉到码头,而目前的转关运输制度对此颇多制约。 7. 笔者认为:相比于直提、直装,有一个更加切合实际的优化措施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口岸查验和不查验两类货物的分流处理。

  10.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2-01-24 · 类别:解读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明确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并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对方AEO企业提供“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