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常规货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同意,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海关根据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水平,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做好配合。

  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行核查。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要落实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完善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卡口通行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视频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在卡口等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

  四、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对其实施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卡口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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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 年 第 19 号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常规货 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 同意,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 二、海关根据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水平,可参照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检 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 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 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做好配合。 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 具体情况。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行核查。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要落实好运行管理主体责 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 完善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卡口通行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视频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 3 个月。在卡口等运行管理过程 中,发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 四、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对 其实施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 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 型)卡口管理参照本公 告执行。 本公告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 2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 年 2 月 17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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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5年  第19号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规范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卡口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运货物车辆及空载货运车辆,应通过货运通道(常规货物通道、便捷进出区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未经海关同意,车辆或人员不得携带货物通过非货运通道卡口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海关根据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风险水平,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实施卡口检查。卡口检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检查场地实施,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上述场地实施检查的,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地点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做好配合。

卡口检查发现异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核实并说明具体情况。海关未予放行的,相关货物不得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

海关可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进行核查。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要落实好运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卡口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充实卡口值守人力配备,同时应完善卡口通行记录信息库,卡口通行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视频记录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在卡口等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海关。

四、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需接受海关监管的进出境物品,对其实施卡口检查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卡口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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