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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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10109号 当事人:北京嘉信恒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震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号国投尚科大厦三层D308、D309、 D310、D311室 海关编码:1105960701 2019年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分水器接头等货物一票 ,报关单号为021720190000018226,其中第一项货物分水器接头申报总价为CIF价46359.00欧元 ,申报税则号列为8481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6%。经查验发现,第一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 号列74122090.0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018226号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 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以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8月30日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