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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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天牌X2 2019年月18 3930467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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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辑(查)查/违字【2019】0041号 当事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6501310001 法定代表人:赵兵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2号美居物流 园0座三楼 联系电话:0991-6681931 2019年2月2日,当事人向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 报关单号为020720191000020924,经查验,其中第7、11、15、 16、23、24、29、33、34项商品“密封件”等,商品编号8484200090 (关税率5%),实物均为非多层,未见活动部件形态,实际税号 应为8487900000(关税率8%)。经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 6.7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 述,鉴定结论等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 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3930467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