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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决字〔2018〕0056号
以上行为有02172017000029178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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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8〕0096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舱单电子数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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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8】0102号
号等21票报关 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穿线器,申报商品编号39169090,申 报总价FOB209741.92美元,出口退税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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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93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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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06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04040的报关单和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报告、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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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307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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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539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1.2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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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584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3.3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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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8]0150号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327571号等4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通关现场归类认定 书、TJ2018051022号、TJ2018040566号化验鉴定证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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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4号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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