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0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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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06号 广州威格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光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889号 6226铺(仅限办公用途)。 2019年1月21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纵横报关有限公司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 ,其商品名称分别为支重轮、配重、悬臂、驾驶室、液压缸、链轮齿,商品编号分别为 7326901100、7325991000、7326901100、7326901100、8412210000、8483900090,申报数量分别为 1件、1件、1件、1件、3台、2件,申报总价分别为285美元、256美元、430美元、85美元、 125美元、340美元,总重量为73.2吨。经查,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 单位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将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04040项下全部货物退运出境,出 口报关单号为020220190000605172。 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04040的报关单和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验报告、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和国天地 港 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