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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决字(201810056号 当事人:中国金域黄金物资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柳荫公园南街1号 2017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 关单号021720170000291788,其中第10、14、15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固定架、斗销、齿套,申报 出口FOB价格共计7720.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73269090,出口退税率9%,经查,此三项货 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9019,出口退税率5%,实际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7000029178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年四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