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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维违字[2019]307号 当事人:北京蓝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景苑配套公建5 层F2座503室 2016年8月23日,北京海蓝德国际贸易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第1-35项申报品名为精油,申 报总价17039欧元,归入税号:3304990010。经查,上述货 物具体税号如下:第2项香柠檬精油、第20项葡萄柚精油 共和 归入税号3301.1990;第5项甜菌香精油归入税号 3301.2930;第13项柠檬香茅精油归入税号3301.2920;第 14项薄荷精油归入税号3301.2500;第18项甜橙精油归入 税号3301.1200;第34项柠檬精油归入税号3301.1300;其 余28项精油归入税号33012999.99。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22785.11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共和国 中G 起+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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