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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143号)

    时间:2017-06-27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7】143号).pdf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0〕517号)

    时间:2020-12-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3.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8-04-16 · 类别:法规

    十一、邻国的出境地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进境地海关要求TIR证持证人补办相关手续的,TIR证持证人应当返回邻国的出境地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TIR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相关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查验作业,并按照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情况说明工作。

  4.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

    时间:2018-04-16 · 类别:公告

    十一、邻国的出境地海关未予结关或结关手续不当,进境地海关要求TIR证持证人补办相关手续的,TIR证持证人应当返回邻国的出境地海关补办相关手续。   十二、TIR证持证人应当遵守我国进出口货物和过境货物的相关禁限规定,配合海关检查查验作业,并按照海关要求做好相关情况说明工作。

  5.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7号

    时间:2012-07-30 · 类别:公告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或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6.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5号(关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13-03-20 · 类别:法规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7.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9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2-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0622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824号)

    时间:2019-11-25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5.87 万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761号)

    时间:2020-01-0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 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关缉违字【2019】003号)

    时间:2020-01-0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 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1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