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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0]517 号 当事人: 北京博尔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 16 层 1606 室 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2 月间,北京博尔迈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 30 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10120171000074890、 010120171000424641、 010120171000474749、 010120171000515119、 010120171000247629、 010120171000149198、 010120171000187400、 010120171000335468、 010120171000381766、 010120171000096688、 010120171000319185、 010120171000268705、 010120171000408331、 010120171000441711、 010120181000022541、 010120181000302412、 010120181000037808、 010120181000055061、 010120181000144724、 010120181000162443、 010120181000199564、 010120181000210278、 010120181000256463、 010120181000239681、 010120181000283819、 010120181000303616、 010120181000325814、 010120181000351005、 010120181000382307、010120181000403141),其中申报品 名为 “胶乳微球”和“磁性微球”的货物,申报商品编码 均为 3822009000。经查,磁性微球归入税号 3824999990, 胶乳微球归入税号 3903900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326094.59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北京博尔迈生物技术 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6.3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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