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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d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1]1196号 当事人:宁夏好康好物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640596044D 法定代表人:罗晓芳 联系地址:中宁县新堡镇新水工业园区 2021年7月24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斗式提升机,商品编号为 3926901000(出口退税率13%),单价38400美元,C&F总价3456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 ,实货商品编号应为8428320000(出口退税率13%),单价应为4267美元,C&F总价应为 3840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50622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弘 興 港 海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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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1640521MA771KQB1U | 罗晓芳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1〕1196号 | 罚款 | 0.8 | 12/27/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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