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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98号)
内容详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9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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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5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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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129号)
经查验, 上述货物应归入税号 8102990000,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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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003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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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1069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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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99号).pdf 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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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78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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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59号)
现场海关开箱查验,发现实际货物 与申报全部不符,实际货物为排气弯管 18 个,空气滤芯过 滤器 20 个,T 恤 3 件,共价值美元 9000 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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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3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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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162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34592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天津海关进出口商品监 管证件问答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货物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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