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8】398号).pdf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18]398 号 当事人:北京创新力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北路甲 1 号 109 室 2015 年 8 月 7 日,当事人委托北京群航国际货运代理有 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 为:010120151015469560,申报总价共计 110714 美元,其 中第 一项 申报 商 品名 称为 输入 模块 ,申 报商 品编 号为 8473309000;第二项申报商品名称为输出模块,申报税号为 8473309000;第三项申报商品名称为冗余连接模块,申报税 号为 8473309000;第四项申报商品名称为以太网模块,申报 税号为 8473309000;第五项申报商品名称为通信模块,申报 商品编号为 8473309000;第六项申报商品名称为电源模块, 申报税号为 8504401400;第七项申报商品名称为连接端子 板,申报税号为 8473309000;第八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控制器 挡板,申报税号为 8473309000;第九项申报商品名称为控制 器主单元,申报商品编号为 8471509000;第十项申报商品名 称为表决器模块,申报税号为 8543709990;第十一项申报商 品名称为底座,申报税号为 8473309000;第十二项申报商品 名称为硬狗,申报税号为 8471800000。经查验并归类,当事 人所申报的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商品应归入税号 90328990,第 十二项商品应归入税号 85235120。经查,当事人另有 21 票 进口上述商品税号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四)项规定所指之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的违法行为, 并造成了漏缴税款约人民币 604204.9 元 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证据 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0.8 万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18.13 万元。上述罚款共计 18.93 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年 月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