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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078 号 当事人: 千诺世航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8 号院 9 号楼 21 层 2505 2016 年 8 月 8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千诺世航 国际货运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千诺方舟国际贸易(北 京)有限公司申报进口齿轮减速器 16 票(报关单号为 01012019000476994、 010120191000417325、 010120191000316461、 010120191000315537、 010120191000064021、 010120181000483128、 010120181000399968、 010120181000353444、 010120181000221330、 010120181000104259、 010120171000467784、 010120171000375873、 010120171000209385、 010120171000130876、 010120171000054628、010120161000402409),申报税号为 8483409000。经查,上述商品税号应归入 8501520000。 由于当事人的工作疏忽造成了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63025.69 元的违法后果,涉案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3466413.8 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 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22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 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12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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