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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55号)

    时间:2021-12-3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2.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

    时间:2023-12-29 · 类别:最新

    、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五)拒绝配合检查、查验、查问、实施扣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者故意拖延提交证据材料,拒不配合海关执法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54号)

    时间:2021-12-3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53号)

    时间:2021-12-3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90号)

    时间:2021-12-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634号)

    时间:2021-12-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7.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1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0-13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第二十条 没收 2021年3月31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快件三科在对一票报关单号为02150219301843109、主单号为88036119016,项下分单号为162989283517,申报品名为givenchy项链1条的个人物品人工查验时,发现该包裹内物品为无品牌手链1条,材质疑似象牙,与申报不符。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21〕175号)

    时间:2021-12-21 · 类别:处罚

    经现场海关 查验,该票货物无水貂皮大衣,实际为女式毛衣、女式棉服、 女式大衣、男式棉服等货物。该企业涉嫌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 税款人民币 332723.83 元的违法后果。

  9.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3号(关于发布《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时间:2023-07-21 · 类别:最新

    《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23年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pdf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0号(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

    时间:2018-09-25 · 类别:法规

    (二)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专门用于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作业的仓库或者场地(以下简称“集拼作业区”),集拼作业区与作业场所其他区域应当进行物理隔离;集拼作业区内应当设置拆箱、拼箱、堆存、查验、查扣等作业功能区,各作业功能区间应当相对独立,并设有明显标识;堆存作业功能区应当按照货物类别分类堆存、分票独立存放;拆箱、拼箱作业功能区内应当配置货检X光机或者CT扫描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