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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53 号 当事人: 邵阳市高喆服装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三兴社区 龙腾工业园 C2 栋 8 号 当事人: 北京金汇通仓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 2 号院 1 号楼 5 层 510 室 2020 年 5 月 2 日,邵阳市高喆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金 汇通仓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 货物(报关单号:010120200000196756),申报品名为水貂 皮大衣,申报税号为 4303101090,申报数量为 274 件,申 报总价为 284960 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绳索,实 际税号应为 5607500000。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 民币 260802.8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邵阳市高喆服装有限公司处以罚 款人民币 10.64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北京金汇通仓物流有限公司 处以罚款人民币 10.22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