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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首关缉违字[2021] 655 号 当事人: 沅江恒超皮草有限公司 地 址: 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服装园区 标准化厂房第 33 栋 3 层东 当事人: 北京金汇通仓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 2 号院 1 号楼 5 层 510 室 2020 年 5 月 2 日,沅江恒超皮草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金汇 通仓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 物(报关单号:010120200000196749),申报品名为水貂皮 大衣,申报税号为 4303101090,申报数量为 389 件,申报 总价为 3913340 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绳索。经查 验,实际货物为绳索,税号为 5607500000 。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 民币 358159.05 元的违法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沅江恒超皮草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人民币 13.7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北京金汇通仓物流有限公司处以 罚款人民币 13 万元。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 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内向 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2021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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