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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1号令)

    时间:2024-07-30 · 类别:最新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风险处置措施:   (一)调整核验单证、查验、检查、稽查、核查等监督管理措施的项目和频次;   (二)调整合格评定程序、检疫措施、担保标准;   (三)批准、暂停或者取消向我国境内进出口特定货物的相关资质;   (四)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

  2.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8〕0209号

    时间:2018-12-21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18]0209号当事人:石家庄诚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玉,住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718室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当事人分70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对氨基苯磺酸钠、对氨基苯酸,共计1460050千克,商品编号均为292159009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张家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关缉违字〔2020〕0002号

    时间:2020-06-08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附查验照片);海关保税仓库的注册登记资料;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货物仓储服务合同》复印件;保税库出入库记录;发票复印件;银行回单复印件;天津环欧国际硅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内货物仓储服务合同》复印件、货物价值说明;以及梁志伟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4. 津东关缉违字【2017】3053号

    时间:2017-05-22 · 类别:处罚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11262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700元。

  5.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8〕0208号决定书

    时间:2018-12-20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18)0208号当事人:深圳双洋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晓娜,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沿河北路新湖22栋5042018年8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PVC门511件,商品编号为392520000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人民币91980元:PVC框架24件,

  6.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2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3-25 · 类别:处罚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2010024号当事人:南京拓瑟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平住所: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17号203室海关编码:3201960E8C2019年5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021720190000192782,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毛呢外套,申报税则号列

  7.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787号决定书

    时间:2019-03-06 · 类别:处罚

    马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0787号当事人:澳皮王(天津)皮业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0940145法定代表人:HUDAQUN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七经路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57829号报关单项下货物,成交方式CIF,申报共三项:第一项申报品名羊皮毯

  8.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2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1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56216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9.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14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916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10. 津新关缉(壹)决字【2017】0048号

    时间:2017-05-19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壹)决字[2017]0048号当事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123号2016年4月20日,当事人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于020220160000264189号报关单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钻机配件、空压机配件等20项货物,经查验,其中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商品项下部分实货需单独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