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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18]0209号 当事人:石家庄诚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艳玉,住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 大街368号中远大厦718室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间,当事人分70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对氨基 苯磺酸钠、对氨基苯酸,共计1460050千克,商品编号均为2921590090(出口退税率 139)总价210734.5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292142090(出口退税率:996)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行为有0202201800033816302022018000336221020220180000232106、 17180010210202188049102022100248820217201800007834 02201800001709500210147002180140402022018000104731、 02101050210041020220180000142037402022018000094291、 20220180000152490202201808020220180007665302022018000001171、 200102201000170202201700172502022017000695796 202201707500220170006387300221700636420202217000611090、 0218021005584021010020254402022017000499103、 02100040847017100123202201046148102022017000441092、 172010010496001461101717007556、0217201707389、 020106416202010070202010084012502022017000802203、 202201700079004021720170000283569、021720170000283566020220170000761677 20220170000171010100253870202201700003142702172017000010812、 1710394010160043902172016020990402172016000199433、 020220160000535988020220160000410053、021720160000147109、021720160000147105、 017016001693401014140202201600036632402022016000358959、 02016000465700220160945173021720160000340378020220160000863639、 0202201600082598340217201600026848202022016000902641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 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天票上0于十二《准公国出人生中》不您至十班离步票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和国禾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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