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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0787号 当事人:澳皮王(天津)皮业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0940145 法定代表人:HUDAQUN 联系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七经路 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57829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成交方式CIF,申报共三项:第一项申报品名羊皮毯,商品编号 4303900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数量1223千克,申报价格42799美元; 第二项申报品名羊皮垫,商品编号43039000.90(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数量 125千克,申报价格3859美元:第三项申报品名羊皮块,商品编号43022000.90(关税税率: 20%,增值税税率:16%),数量392克,申报价格98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 63090000(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6%,监管条件:9),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当事 人申报不实,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5782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 录、HFW2018439号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安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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