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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违字(20173053号 当事人:杭州斐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9楼C室 2016年5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 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1720160000112629,其中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空气净化 炭,申报C&F价格710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33074900,出 口退税率9%。经查,实货为活性炭,应归入税则号列38021010 项下,无出口退税,且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 理商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16000011262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 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 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天津东心 二9年七年五月十八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