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1. 津新关缉违字〔2019〕22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1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0624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2. 津新关缉(叁)违字〔2019〕014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8-26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违字[2019]0145号津新关辑(叁)当事人:天津中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07260228法定代表人:杨荣敏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南海路12号A3栋505室——12019年1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008899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无纺布次级

  3. 津新关缉违字〔2019〕243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2-03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时AW12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243号骑缝当事人:诸暨市邦驰进出口有限公司章海关编码:3322968961法定代表人:张泳飞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陆村自然村359号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90000196534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轻钢龙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7〕0018号

    时间:2017-07-15 · 类别:处罚

    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实际出口商品为狐狸皮毛领165件、貉子皮毛领2362条、兔皮制毛领130件。经计核,当事人申报货物价值159.09万元,可能多退税款20.13万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询问笔录、财务账册等证据材料为证。      

  5. 2023年北京海关推出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举措汇总

    时间:2023-09-11 · 类别:文章

    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布控查验,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感。进一步推广特殊物品“智能审批"政策。完善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流程和标准,推进“一增一减一固定"措施应用。

  6.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29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037号当事人:秦皇岛市国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坚住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台山路6号1901室企业编码:13032610642018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合金镀锌角钢,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111907,申报税则号列

  7.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646号决定书

    时间:2019-03-06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70646号当事人:科海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海关编号:1106960939法定代表人:丁保玉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造甲村南里1号楼一层105室2017年3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71000052737号报关单,其中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沸石滤料,申报商品编号

  8.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5-23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8681等2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你单位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9.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44号决定书

    时间:2020-12-04 · 类别:处罚

    创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44号当事人:天津泽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6960239法定代表人:姜桂芝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镇杨家园村2018年9月20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共计59票镀锌铁丝,商品编号72173090.00(出口退税率:13%),

  10.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32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87324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6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