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32号处罚单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画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32号 清河县程航绒毛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韩寿港,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桥东办事处黄金庄村 2019年12月26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海腾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 申报出口一票被子,申报商品编码9404902090(出口退税率:13%),重量3000千克,单价 48.5美元/千克,总价1455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两种,第一项货物为羊毛,应归入商品编 码5103101090(出口退税率:99%),重量1500千克,单价应为人民币48元千克,总价应为人民 币72000元。第二项货物为被子,应归入商品编码94049090(出口退税率:13%),重量1500千 克,单价应为人民币150元/千克,总价应为人民币225000元。当事人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87324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安和国无限 11月24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