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43号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缉违字【2019】243-2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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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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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AW 12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243号 骑 缝 当事人:诸暨市邦驰进出口有限公司 章 海关编码:3322968961 法定代表人:张泳飞 联系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陆村自然村359号 2019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90000196534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轻钢龙骨,商品编号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 :13%),申报FOB价格为76000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钢铁结构件,商品编号 7308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为10500美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铝板,商 品编号7610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为6000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为钢 铁异型材,应归入商品编号72169100.00(出口退税率:0);实货第二项为螺杆、胀管、异形 铁片,分别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590.90(出口退税率:10%)、73181590.90(出口退税率 :10%)、73182200.90(出口退税率:10%);未见实货第四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19653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 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和国天大 印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