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220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违字〔2019〕220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国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220号 佛山市葡团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焖华,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11号珠 江码头办公楼2楼209室之一(住所申报)。 2019年2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深部温热仪,申报总 价2750美元,商品编码8543709990(进口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6%)。经查,实货应归 入商品编码90191090(进口关税率为:4%,增值税率为:16%)。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862.7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0624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房 港 海 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