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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841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813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场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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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决字【2017】0045号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决字[2017]0045号当事人:江阴市昊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泾南村2014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7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52票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链条,申报商品编号84839000、84839000.90,申报出口价格合计2797567.8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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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4033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74137、0202201800003794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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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7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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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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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8号(关于规范转关运输业务的公告)
三、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一)收发货人为高级认证企业。 (二)转关运输企业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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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89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712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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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11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2841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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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6号(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二、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查验,对可能被埃博拉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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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19〕453号处罚决定书
020220170000486558、020220170000581371、020220180000007297、021720180000359808、021720180000182256、020220180000443575、021720180000303633、021720190000002357、02172019000003636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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