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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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组(查)查/违字(201970077号 陕西中捷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海关编码610496052G,2017年3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壹 佰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崔莫,住所在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有部路009号副001号自贸区综合 服务大厅二层227室06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8年11月,陕西中捷四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出口货物 两票,报关单号为020720180000165684和020720180000170823,商品名称为米面峨三角诱捕器和 衣峨三角诱捕器,申报商品编号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商品编号应为 3808911900(出口退税率5%),并需提交《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由于该司员工对对税则理 解有误,致使出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和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五)项、第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滨店 (关印) 年四月地 Y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