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453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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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453号 邯郸远方过滤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铭关科技街北 侧。 当事人于2019年4月26日申报出口一票过滤布,申报商品编码5911900090(退税 率13%),数量128卷,总价为16501.5美元。经查,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0199010(出 口退税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5911900090为商品编码出口过滤布9票,而所出口之过滤布均应归 入商品编码70199010。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273150、020220170000486558、020220170000581371、 020220180000007297、021720180000359808、021720180000182256、020220180000443575、 021720180000303633、021720190000002357、02172019000003636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和国天光 港 囍 九年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