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图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4033号 当事人:欧钻(长沙)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4301962499 法定代表人为:申超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螺丝塘路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8栋601 2018年5月30日及2018年12月13日,当事人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 口020220180000379435、020220180000874137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弹簧,申报 商品编码均为84314390.00(出口退税率16%),申报FOB总价共计13040美元。经查,实货均 应归入商品编码73202090(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74137、0202201800003794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共和目无动 2019年04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