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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19〕0872号处罚决定书
圆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0872号当事人: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201913004法定代表人:黄林涛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2018年11月14日,当事人020220180000797892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磨边玻璃44800平方米,申报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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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9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829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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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095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2813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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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邮关缉决字〔2020〕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邮局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邮关维决字(2020)0009号当事人:天津银鹏发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高鹏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纬路22号东谷园5-62019年2月1日,天津邮局海关出境邮件监管科关员对一寄往台湾的EA274682704CN号邮件查验过程中发现该邮件申报物品品名为“纤锅”,邮件内实际物品为黄金金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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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218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46286号报关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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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7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4297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鉴别报告、鉴定证书、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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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94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020220201000180044号报关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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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206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01176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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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47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78645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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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18号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36256等2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4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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