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7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27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壹)违字[2020]0027号 当事人:天津玖禹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胜强 联系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自发道7增3号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191000242977号报关单 项下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次级版26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20510000,C&F总价24700美元。经 查,该批货物中有12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 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4297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检验报告、鉴别报告、鉴定证书、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出 新 港 海 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