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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94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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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94号 当事人:天津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豹,住所: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 2020年9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180044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七项申报进口自行车1辆,商品编号为8712002000(监管证件代码 :6,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总价为12400日本元。经查,实货为旧自行车,属于国家禁止进 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020220201000180044号报关单据等相关证 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天光 梦 海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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