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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8〕0140号决定书

    时间:2018-08-2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42130、02022018100004215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2.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8〕0166号决定书

    时间:2018-08-20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6373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当 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3.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8〕0139号决定书

    时间:2018-08-2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51060、02022018100005728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4. 津新关缉违字〔2018〕5069号

    时间:2018-04-25 · 类别: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00000453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300元。

  5. 津新关缉违字〔2018〕5055号

    时间:2018-04-25 · 类别: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75814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 据、海关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

  6.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8〕0129号决定书

    时间:2018-06-04 · 类别:处罚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查违字(2018)0129号 当事人: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桂军,住所: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 芦汉路与十二纬路交口 2018年2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PP再生颗粒46000千克 商品编号为3902100090.价值29900美元。

  7.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时间:2016-04-06 · 类别:法规

    (十六)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十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

  8.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8〕0114号决定书

    时间:2018-05-0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24396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 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700元。

  9. 津新关缉违字【2016】5353号

    时间:2017-05-26 · 类别:处罚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3102005061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500元。

  10.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时间:2016-04-07 · 类别:公告

    (十六)海关实施查验时,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十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报告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