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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违字[2016]5353号 当事人:中国汽车零部件工业公司 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法定代表人:陈康仁 企业代码:110891929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楼街3号 2013年5月21日,当事人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向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ZAMYAD牌皮卡车1辆,价值10095 鄂人民共和VA 美元。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口的ZAMYAD 重 H 牌皮卡车1辆复运出境,擅自留在境内。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31020050617号报关单及随附 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 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