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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66号 当事人:天津德润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浩,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 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6号楼-2、5-707(天津苍洱拓商务秘书服 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19号 2018年4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次级聚乙烯蜡13160千克 ,商品编号为3404900000.价值10791.2美元。经查,实货为不同状态的塑料状物,应归入商品编 号39151000,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中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 理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6373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化验鉴定证书、当 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港 福 一八年八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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