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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309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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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581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3.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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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5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6]5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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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218号)
经查,当事人有运费 4629.86 美元 未向海关申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 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并造成漏缴税款人 民币 6557.65 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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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经关缉违字〔2018〕011号)
我关经查验发现实际装载货物除申报的“蒸 汽烤箱”外,还有 200 台电风扇,单货不符,影响了海关监管 秩序,应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 万元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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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8〕0173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320871、020220180000329876、020220180000329888、 02022018000031905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 证据材料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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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282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 2.39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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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关缉(查)查违字〔2019〕0100号决定书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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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397号)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 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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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58号处罚决定书
副本 上述事实有021720191000068594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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