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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上述事实有021720191000068594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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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58号 当事人: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音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5楼0548单元 海关编码:3103940459 2019年10月9日、11月29日,当事人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健 安喜木瓜酶酵素压片糖等,报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68594、 021720191000086669,其中报单号021720191000068594项下除第一项外其余货 物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90,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86669项下货物申报税 则号列均为为210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22%,增值税税率为13%。经查, 021720191000068594号报关单项下第4、7、9、17、19、21、22项及 021720191000086669号报关单下第2、4、6、16、18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18069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38%,增值税税率为13%,021720191000068594号 报关单下第12、14项,021720191000086669号报关单下第10、11、12、19项货 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8062000.00,关税税率为3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 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此外,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还在天津口岸 申报进口相同品名、税号的货物共8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28134、 021720191000057168 021720191000046844 020220181000235941 020220191000000945 020220181000195740 020220191000071227 020220191000046272,以上8票同种货物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09,实际均应 归入税号18062000.00、18069000.0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总共可能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92181.15元, 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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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徐海音 | 申报不实 | 罚款 | 4.6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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