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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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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上述事实有021720191000068594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 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罚款人民币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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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58号 当事人: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海音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5楼0548单元 海关编码:3103940459 2019年10月9日、11月29日,当事人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健 安喜木瓜酶酵素压片糖等,报关单号为021720191000068594、 021720191000086669,其中报单号021720191000068594项下除第一项外其余货 物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90,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86669项下货物申报税 则号列均为为210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22%,增值税税率为13%。经查, 021720191000068594号报关单项下第4、7、9、17、19、21、22项及 021720191000086669号报关单下第2、4、6、16、18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18069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38%,增值税税率为13%,021720191000068594号 报关单下第12、14项,021720191000086669号报关单下第10、11、12、19项货 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8062000.00,关税税率为3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 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此外,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还在天津口岸 申报进口相同品名、税号的货物共8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28134、 021720191000057168 021720191000046844 020220181000235941 020220191000000945 020220181000195740 020220191000071227 020220191000046272,以上8票同种货物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09,实际均应 归入税号18062000.00、18069000.0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 征收。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总共可能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92181.15元, 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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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913100005727431338 徐海音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58号 申报不实 2021年6月9日,东疆海关移交线索称: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天津金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1月29日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健安喜木瓜酶酵素压片糖等。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68594、021720191000086669,申报税号2106909090(关税税率为22%,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0月19日经验估指令反馈,第021720191000068594号报关单下第4、7、9、17、19、21、22项及021720191000086669号报关单下第2、4、6、16、18项货物应归入税号1806900000(关税税率为38%,增值税税率为13%),021720191000068594号报关单下第12、14项,021720191000086669号报关单下第10、11、12、19项货物应归入税号1806200000(关税税率为3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税款约人民币4.46万元。经案前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还在天津口岸申报进口相同品名、税号的货物共8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28134、021720191000057168、021720191000046844、020220181000235941、020220191000000945、020220181000195740、020220191000071227、020220191000046272,以上8票同样有部分货物申报税号为210690909,实际均应归入税号1806200000、1806900000。此8票申报与实际不符,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约人民币4.7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罚款4.6万元 4.6万元 2021/10/2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