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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关缉违字〔2018〕01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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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经关缉违字〔2018〕011 号 当事人:北京京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淑洁 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 36 号 2 号楼 2018 年 6 月 8 日,当事人北京京远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报 出 区 一 票 货 物 ,《 特 殊 区 域 核 放 单 》 号 为 Z0130E180608000000000001( 对 应 报 关 单 号 为 013020181000002735),申报内容为“100 台蒸汽烤箱”,并申 报绑定一票一车。我关经查验发现实际装载货物除申报的“蒸 汽烤箱”外,还有 200 台电风扇,单货不符,影响了海关监管 秩序,应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1 万元人民 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 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 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 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 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О一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