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 2265 条与 “海关查验” 相关的结果

  1. 津新关缉违字〔2019〕084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6-14 · 类别:处罚

    2019年1月4日,当事人代理AMERICA轮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TIALR002855号提单项下进境周转集装箱376个,经查,其中ZCSU8947942号集装箱内装有木材24620千克。当事人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以上行为有进境周转空集装箱申请单随附材料、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位的证明等为证。

  2.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19〕0160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1-27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7536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3.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8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24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85号当事人:长春市龙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敏住所: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C区第C24幢1单元107号房海关编码:22019603692019年8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门立柱1个,报关单号021720191000052552

  4.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98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11 · 类别:处罚

    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98号当事人:长沙雅诚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灿住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双拥路9号长城万富汇大厦银座8楼8033室海关编码:43019615932019年3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手工折纸共计14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0000073645

  5.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19〕0085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6-06 · 类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10085号当事人:天津外总集团国际贸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华堂,住所:天津开发区翠亨村C座5门402室。2018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羊皮块7720千克,商品编号4302200090,总价15639.95美元。

  6. 政策解读 |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时间:2020-07-29 · 类别:解读

    五、明确了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2、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 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 3、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 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六、可适用两种通关模式 1、全国通关一体化; 2、“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7.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59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43583.92元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3924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8. 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61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6-09 · 类别:处罚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2528.13元以上行为有021720191000039186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9. 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19〕08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4-16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097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10. 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076号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5-29 · 类别:处罚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766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新港海关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