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084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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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084号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海,住所地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 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308A号。 2019年1月4日,当事人代理AMERICA轮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TIALR002855号提单项下 进境周转集装箱376个,经查,其中ZCSU8947942号集装箱内装有木材24620千克。当事人传 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 进境周转空集装箱申请单随附材料、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单 位的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私国家 港